(2015)永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献兰与简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吴献兰,住永定县凤城镇。被告简升荣,住永定县培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献兰与被告简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2月5日,原告吴献兰以需被告简升荣之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献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262元,由原告吴献兰负担。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张开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