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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2014刑初5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征远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人民陪审员  孙浩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许文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