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2014刑初523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周征远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人民陪审员 孙浩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许文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