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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汪堆与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德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堆,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德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立民初字第4号原告汪堆,男,现住拉萨市。被告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洛松卓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谭德均,男,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郝建斌,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12月22日,本院受理汪堆诉西藏旺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德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经报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本院将本案交由达孜县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达孜县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灵娟审判员 央 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