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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进、王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罗进,王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商初字第3号原告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5幢。法定代表人李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润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罗进。被告王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进、王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查找不到其本人,诉讼材料不能送达,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6元,退回原告龙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