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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成国与李根、孟鹏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成国,李根,孟鹏飞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131号申请人:赵成国,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日照市东港区。被申请人:李根,男,成年,住山西省汾阳市冀村南巷**号。被申请人:孟鹏飞,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吕梁。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鹏飞驾驶的李根所有的晋JAXX**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张国伟所有的鲁Q9XX**号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孟鹏飞驾驶的李根所有的晋JA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