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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一)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凤与程强、曾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程强,曾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353号原告张凤。被告程强,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曾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与被告程强、曾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张凤负担。审判员  陈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