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一)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凤与程强、曾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程强,曾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一)字第353号原告张凤。被告程强,柳州市联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曾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与被告程强、曾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张凤负担。审判员 陈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