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郑丽丽与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丽丽;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民委员会;白显斌;郑丽丽;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民委员会;白显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74号原告郑丽丽,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经营者,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薄贵,该村委会书记。被告白显斌,男,65岁,汉族,会计,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丽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双顶村民委员会、白显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丽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退回原告43元。审判长 崔澜馨人民陪审员赵兴学人民陪审员孔祥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志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