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执行王景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王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身份号码2323281972********,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妇幼保健院医生,现住肇源县红旗街。被执行人王景生,身份号码2306221973********,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头台镇人民政府干部,现住肇源县红旗街。王伟申请执行王景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伟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伟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源民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冬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