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陈定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5-1号原告: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戴金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定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定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7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定峰的皖BA67**小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南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定峰的皖BA67**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