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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8日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启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