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矿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张国华、贾玉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建明;张国华;贾玉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矿执字第00184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明。 被执行人张国华。 被执行人贾玉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华、贾玉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抵账协议:被执行人用法院查封其座落于井陉矿区富润华庭2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抵顶清所欠申请人本金、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所有款项,并已交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座落于井陉矿区富润华庭2单元1001室房产一套抵顶给申请人王建明,并抵清本案所有执行款项。 二、本院(2014)矿民一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矿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