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斳某某不予受理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斳某某,天水市邮政管理局秦安县邮政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119号起诉人斳某某,男,现年64岁,汉族。被起诉人天水市邮政管理局秦安县邮政局。住所地:秦安县青年东路。负责人王安斌,该局局长。2015年2月2日,本院收到斳某某的起诉状,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1990年6月份起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承担支付无固定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因正常工资已支付)即12177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的最底工资标准的工资额6400元;3、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2014年全年的工资21600元,并承担拖欠工资补偿金5400元;4、判令被告承担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600元,赔偿金133200元人民币;5、(1)判令被告补交自用工之日起至法定退休期间原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天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予以确定)。(2)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者,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由被告按月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起诉人斳某某向秦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申请人与天水市邮政管理局秦安县邮政局之间自1990年6月份起至2014年12月12日期间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承担支付无固定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因正常工资已支付)即121776元;2、确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发2006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的最底工资标准的工资额6400元;3、确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2014年全年的工资21600元,并承担工资拖欠补偿金5400元;4、确认被申请人承担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66600元,赔偿金133200元人民币;5、(1)确认被申请人补缴自用工之日起至法定退休期间申请人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天水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予以确定),(2)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者,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由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但秦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2日依据甘人社通(2013)235号文件规定以斳某某的申请不属于其委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据此,本院通过审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人社通(2013)235号文件内容,本案诉讼请求属于该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同时,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该文件规定的属于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的除第一条第(一)、第(八)项外的争议委托给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综上,起诉人斳某某应向天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后如不服才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纠纷未经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现起诉人斳某某即向我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斳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秀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