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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杨湘海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湘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7号罪犯杨湘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3日作出(2000)岳中刑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9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驳回杨湘海的上诉,维持原审对杨湘海的刑事判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期间因杨湘海揭发他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于2001年6月22日作出(2001)刑复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湘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1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该犯系累犯。2004年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益刑执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九个月;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二年;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湘海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40.4分。2012年11月违反接见规定扣3分,2012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湘海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湘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