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略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马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法定代理人马某,女。被执行人李某乙,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婚姻家庭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2009)略法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子女李某甲由被告马某负责扶养,原告李某乙从2009年7月份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2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子女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申请人申请执行抚养费384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乙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3840元,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本次申请标的384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果承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略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