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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黄民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白清治与王一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清治,王一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黄民初字第910号原告:白清治,男,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一柱,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个体,小学文化,住沧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清治与被告王一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清治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绪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