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梁清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梁清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系该行职员。被告梁清海,男,汉族,1968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诉被告梁清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被告梁清海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被告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款项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