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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小妮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妮,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妮,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西相村丁段组,农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贺望,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高新劳仲案字(2014)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小妮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242.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妮案款4100元,剩余案款于2015年3月15日前全部清结。协议后,被执行人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小妮案款41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00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