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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永庆与宁夏天易宝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庆,宁夏天易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425-1号原告张永庆,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葛军,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易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麦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宾,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庆与被告宁夏天易宝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慧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