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继续取保。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永嘉县岩坦镇岩坦村自己家中收受下家戴某乙、戴某甲等人“六合彩”投注,供自己赌博营利。经审查,被告人徐某累计收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达26727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甲、金某、戴某乙的证言,“六合彩”账单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戴某甲、金某、徐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徐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涉案金额达26727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邵冰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