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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郫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维平与刘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维平,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郫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何维平被执行人:刘涛申请执行人何维平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涛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涛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维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蒲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