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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创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兢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051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制作的原告上海创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兢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存在遗漏,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八行起“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计2,865.5元,由被告上海兢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由原告上海创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83.5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731元,减半收取计2,865.5元,财产保全费1,996元,由被告上海兢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872元,由原告上海创练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89.5元。”特此补正。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