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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魏荣灯、孙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魏荣灯,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法定代理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男。被执行人魏荣灯,男。被执行人孙建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荣灯、孙建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周宁支行账户的冻结,并扣划该账户银行存款269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舒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