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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住淮南市潘集区。2014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同年12月12日被撤销),同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小山东”(身份不清)结伙,来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黄长路280号一加工车间,撬开卷帘门进入车间,窃得该车间内一辆电动车上的电瓶一组及用于加工模具的磁铁一块(均无法估价)。2、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小山东”、“小刘”(身份不清)结伙,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的阿伟试模厂,剪断门把手后进入厂房,窃得厂房内的abs塑料原料及pp塑料原料各一包(均无法估价)。3、2014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与“小刘”结伙,来到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的焕发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用钢筋剪剪断门锁后进入厂房,准备窃走厂房内总价值人民币2140元的奇豪牌电动车一辆及钨钢七斤、铝块十二块、紫铜四十六斤时,被巡防队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新峰、黄里军、黄志伟的陈述,证人屠某、章某的证言,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期及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予以追缴,退赔给各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屠星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