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科科与邵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科科,邵万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7号原告:许科科。被告:邵万能。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科科与被告邵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科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许科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科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许科科负担。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