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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王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城与刘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刘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城。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城诉被告刘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城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