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王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城与刘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城,刘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王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城。委托代理人刘志忠,沭阳县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司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城诉被告刘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城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