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蔡将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将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18号罪犯蔡将荣,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2010)延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将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将荣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6.2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将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