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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叶润珍与朱红、黄沿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珍,朱红,黄沿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叶润珍,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朱红,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被告黄沿佳,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润珍与被告朱红、黄沿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