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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郝建立与孔祥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郝建立。被告孔祥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立与被告孔祥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郝建立承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