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郝建立与孔祥中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郝建立。被告孔祥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立与被告孔祥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郝建立承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