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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发朋,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4)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秀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王发朋、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每份4000至5000元的价格从刘某甲(另案处理)处购买九份出生医学证明,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出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非法牟利21000元;被告人张某非法牟利6000元。经鉴定,该九份出生医学证明均系伪造。案发后,两被告人通过不同方式将违法所得款分别退还买受人或公安司法机关。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张某经协商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柳某甲2份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张某向柳某甲收取现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3000元,被告人张某从中牟利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将违法所得款3000元退给了被告人张某。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张某已将该款交至本院。2、被告人陈某通过柳某乙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穆某1份出生医学证明;通过柳某乙以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甲2份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3、被告人陈某通过柳某丙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柳某丁1份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元。4、被告人陈某通过徐某乙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乙1份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元。5、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2份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陈某从中牟利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又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收到条证明、过付款收据,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张某非法购买、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同一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系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管制刑,并在缓刑考验期和管制期限内依法对两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款3000元,依法应予追缴。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系立功、已退还所收费用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管制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款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马海燕审判员  杨慧红审判员  于晓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