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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旭广与夏杰锋、朱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广,夏杰锋,朱益芳,朱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朱旭广。被告:夏杰锋。被告:朱益芳。被告:朱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广与被告夏杰锋、朱益芳、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旭广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