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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纯良与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良,楼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张纯良。委托代理人徐足恒。被告楼林有。原告张纯良诉被告楼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纯良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纯良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鲍平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