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赵××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94号原告赵××,女。被告张××,男。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丽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各异,彼此很难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虽然老乡、朋友经常劝解,但双方关系没有实质性改善,且矛盾越来越深,互不相让,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一×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100元;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辩称,原、被告结婚十几年,被告的工资、存款都由原告管理,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被告承认会因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但被告是老实人,没有计较过原告,原告生病了,被告也去给原告买药,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17日生育一女张一×,现大港油田海滨二校九年级学生。婚前双方感情一般,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缺少沟通,逐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皆因双方性格差异,彼此缺少沟通和交流所致,夫妻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在十几年的婚姻中,任何一对夫妻都不可能不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相互信任、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相互沟通,就没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产生矛盾的原因,特别是婚生女张一×尚小,若原、被告离婚,会对婚生女今后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等因素,希望原告能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夫妻感情,而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也应认识不足,改正缺点,给予原告更多的尊重和关爱,只要双方以大局为重,遇事多沟通、多交流,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赵××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辰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