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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5)肇怀法立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国钢与陈悦昌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国钢,陈悦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105)肇怀法立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国钢,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陈悦昌,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国钢与被申请人陈悦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国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悦昌所有的牌号为粤HY70**号小(轿)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国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悦昌所有的牌号为粤HY70**号小(轿)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陈国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钟焕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