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涛与王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王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王洪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洪峰名下的工资收入20万元,冻结期间,不准以任何方式支取,直至冻住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