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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提取收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陈陟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61-5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法定代理人胡美兰,系彭某某之母。被执行人陈陟涵。法定代理人陈勇,系陈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刘飞,系陈某某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勇、刘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61-4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勇在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处的收入每月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陈勇在武汉市蔡甸区玉笋山陵园管理处的收入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