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与徐远芝房屋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徐远芝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郑惠敏原告郑惠芬原告郑惠贤原告郑鑫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郑建伟,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远芝委托代理人樊其锋、宋佳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与被告徐远芝房屋共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于2015年2月3日以争议房屋已拆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郑惠敏、郑惠芬、郑惠贤、郑鑫负担。审判员 张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兰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