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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8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4306241997********,初中文化,学徒,住湘阴县文星镇滨江茗园**栋***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1月9日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法定代理人黎某某,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湘阴县文星镇滨江茗园**栋***号,系被告人刘某母亲。辩护人黄某,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文星镇西湖居民宿舍,系被告人刘某的阿姨。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薇、陈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黎某某、辩护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16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伙同同案人何某(男,1998年6月9日出生)窜至湘阴县文星中学门口,因其朋友殷某某的朋友潘某某与肖某某发生纠纷一事,将肖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已达成刑事和解。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刘某年纪小,不懂事,家庭疏于管教,导致他走上了犯罪道路,现已严加管教,并把他送去学徒,请求对他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刘某年幼无知犯了罪,现有悔罪诚意,表示痛改前非,老实学徒,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故意打伤肖某某,致其轻伤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母亲与被害人肖某某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清结,被害人肖某某请求不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中午他同同学周某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当日下午放学后,他同同学王某行至松涛酒店,见刘某、何某二人,刘某先用空塑料瓶砸他,后用拳头打他,他也还击,何某与王某纠扭在一起,被人扯开后,同学见他鼻子流血,便冲过去围住了刘某、何某,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后被人劝散。同案人何某的供述。供认①他出生于1998年6月9日。②案发时,他和刘某正在上网,殷某某通过QQ发信息告诉他说女朋友潘某某被肖某某殴打,要他们去教训肖某某,他和刘某赶到文星中学后,刘某、肖某某相互用拳头对打,他与王某对打,被人扯开后,肖某某、王某又喊了十多人对他俩围攻殴打。③肖某某的鼻子是被刘某打伤的。证人王某的证言。他是肖某某的同学,证明案发当日上午肖某某因为言语口角,肖某某将周某指着他的手推开,被潘某某误以为是打人,当日下午放学时,他和肖某某走至校门口被刘某、何某叫住,刘某与肖某某进行对打,他与何某对打,被人扯开后见肖某某鼻子流血,多名同学就围上去对刘某和何某进行殴打,后被人扯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肖某某因为言语与周某发生口角,肖某某用手甩了周某的肩膀,她责怪男生不该打女生,后将此事通过QQ告诉了殷某某,殷某某找来了刘某、何某,当天下午放学后,刘某、何某与肖某某发生口角后打起来,刘某与肖某某对打,何某与王某对打,被人扯开后,肖某某又喊一帮同学围住刘某、何某打。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她与肖某某言语口角,她用手指着肖,肖用手甩在她脖子上,潘某某责怪肖不该殴打女生,肖推了潘一下,当日下午放学时,肖某某、王某与刘某、何某在校门口的松涛酒店前打架,被人扯开后肖某某等十几个同学又围着刘某、何某打。证人高某的证言。他是文星中学的保安,证明案发时在校门口的松涛酒店旁,两个社会青年(其中一个叫刘某)与学校两名体育班的学生在对打,一对一用拳头互殴,他就出面制止,之后双方各五六人再次打斗,警察来之后就散了。证人黄某化的证言。他是文星中学的教师,证明案发时见二个社会青年与在校学生王某、肖某某在打架,就出面制止,后返回学校校门口继续值班,一会儿见肖某某、王某等多名体育班的学生又与之前的两名社会青年在松涛酒店对面打架,再次出面劝解,见肖某某、王某受伤,就将他们送医院。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法医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肖某某的伤为钝性外力所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他和何某接到殷某某QQ信息,到文星中学门口教训肖某某与他发生打斗的事实。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执行条据以及被害人肖某某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告。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说明材料。湘阴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过往表现好,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但后来未曾发现吸毒,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资料,证明刘某出生于1997年8月5日。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兄弟两人伴随父母成长,父母在外打工谋生,父母疏于管教,刘某交友不慎,且沉迷于网络,走上了犯罪道路。庭审中经教育,被告人刘某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也表示愿意对刘某严加管教,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