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天石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铜陵市鱼得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红杰,张雷,刘玉英,谢新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1161-3。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天石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5566-5。法定代表人:金红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1。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鱼得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79637-5。法定代表人:刘玉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金红杰。被执行人:张雷。被执行人:刘玉英。被执行人:谢新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执行的(2015)铜中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天石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铜陵中科宾馆有限公司、铜陵市鱼得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红杰、张雷、刘玉英、谢新炉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铜陵仲裁委员会(2014)铜仲决字第10号裁决书由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