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承义与被告薛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义,薛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徐承义,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薛金华(薛金花),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承义与被告薛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承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承义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徐承义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