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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承义与被告薛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承义,薛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徐承义,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被告薛金华(薛金花),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承义与被告薛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承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承义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徐承义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