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孙高峰与胡张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388号申请执行人:孙高峰,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张钿,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34号孙高峰诉胡张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胡张钿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张钿尚欠申请执行人孙高峰人民币212000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2165元、执行费3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3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再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