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毫州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毫州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22号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2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志文。被告毫州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北外环路10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马金才。被告付海东,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毫州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付海东已向原告履行给付款项义务,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毫州市润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付海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南京苏沃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子敬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