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姚某某,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被告于2009年无故离家至今,分居已达二年,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我承担起诉和公告费。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双方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被告离家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口簿、分居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因被告离家,致使双方分居至今。被告未能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在此情况下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5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晓光审 判 员  赵 微人民陪审员  孙思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冬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