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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翁丽英与于开河、吴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丽英,于开河,吴清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翁丽英,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委托代理人张游辉,男,建阳市麻沙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开河,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吴清玲,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丽英与被告于开河、吴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丽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5元,依法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翁丽英承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