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胡艺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犀浦镇恒山大道中段金犀庭苑。法定代表人程耀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薛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熊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胡艺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艺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