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6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钢与于峰、孙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613-1号原告:孙钢。被告:于峰。被告:孙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钢诉被告于峰、孙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峰、孙凤美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于峰、孙凤美银行存款2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告于峰、孙凤美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