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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与黄思远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黄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林兜培,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宜胜、利晓玥,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思远,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黄思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依据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城行罚决字(2014)81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吴开双应缴纳罚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思远在银行的存款。以上执行措施以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加处罚款、相关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容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