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蓬溪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白玉兰、罗仕荣诉罗来学、杨秀华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兰,罗仕荣,罗来学,杨秀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白玉兰,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9日。原告罗仕荣,男,汉族,生于2013年8月12日。法定代理人白玉兰,系罗仕荣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来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5日。被告杨秀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2月18日。本院在受理白玉兰、罗仕荣诉与罗来学、杨秀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33.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杜 洋人民陪审员  吴天志人民陪审员  唐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