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娥、耿国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娥,耿国广,周仕学,刘奉林,孟庆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26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传清,系该联社职工。被告孟庆娥。被告耿国广。被告周仕学。被告刘奉林。被告孟庆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孟庆娥、耿国广、周仕学、刘奉林、孟庆柏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克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