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韩虎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元忠,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虎,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4)6014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以被执行人韩虎未经批准,于2013年12月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圈建院落、动工建设厂房一处,截止立案调查时,主体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经实地现场勘测和当事人确认,该院落占地面积4648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6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没收韩虎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崮山村464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其非法占用464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计10225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韩虎,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虽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102256元,但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即“没收韩虎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大崮山村464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6014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1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没收韩虎在非法占用的4648平方米集体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没收被执行人韩虎在其非法占用的集体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宝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