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被告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某某,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文盲,务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字(2015)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杰钢、被告人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嘎洒镇十分场场部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米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铁制口香糖盒子内用塑料吸管包裹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64颗,经称量净重为5克。经查明,被告人米某某向吸毒人员(大)岩某、岩某某、(小)岩某多次出售毒品。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大)岩某、岩某某、(小)岩某的询问笔录;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司鉴毒字(2014)936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物证照片;辨认毒品笔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毒品记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辩认照片;尿液检测报告书;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米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米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5克、人民币150元,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曾玲蓉审 判 员 王 菁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傅志军附: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